泉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泉农(宅)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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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分类:石牌楼
摘要

农业农村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对宅基地的定义:“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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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市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全农(斋)细[2021]11号

当事人:王大明

公民身份证号:泉州市洛江区河石镇白杨村村民

地址:泉州市洛江区河石镇

当事人非法占用土地修建住宅案件,本机关已依法立案侦查并已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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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7月1日,该机关农业综合执法支队收到泉州市洛江区自然资源局关于农村村民涉嫌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案件移送函(泉洛子涵[ 2021]56号)文件反映,洛江区河市镇白洋村村民王大明正在装修房屋,涉嫌非法占地。

2021年8月10日,经本机关领导批准立案。 执法过程中墓地牌坊大门,本机关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了检查,并出示了《现场检查(检查)笔录》; 委托泉州一美工程勘察有限公司进行现场勘察并出具《现状土地利用勘察技术报告》; 2022年6月10日,当事人进行调查并制作讯问笔录等。

经本机构调查取证,经核实:2020年1月,当事人申请改造私人危房; 2020年4月8日,泉州市洛江区自然资源局批准党建用地面积116.04平方米; 有关方2020年4月开工建设,2020年11月竣工。

据泉州一美工程勘察有限公司现场勘察,改造后的房屋底层面积为139.32平方米,房屋垂直投影面积为169.20平方米,占地面积221.66平方米。

根据《农业农村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中农发[2019]11号),宅基地的定义:“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集体建设用地包括房屋、附属建筑物、庭院等用地。 当事人改造后的建筑物竖向投影面积超过批准的改造用地面积65.69平方米,宅基地面积超过批准的改造用地面积105.62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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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2022年6月10日,当事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为本案违法主体。

2、2022年6月10日,当事人提供的《私人危房装修申请表》(洛(合)2020-14号)复印件证明泉州市洛江区自然资源局批准当事人整治用地面积116.04平方米,批准用地卫星定位坐标。

三、2022年6月10日、8月4日,该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出示了两份《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等违法事实。

4、2022年8月4日,本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出示了泉州市洛江区河石镇经办人员制作的《查询笔录》,证明当事人批准整治的土地面积为116.04 平方米等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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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022年6月9日,泉州市洛江区河石镇白杨村提供了王大明危房改造公示材料及《查询笔录》,证明当事人行为与农村村民建房有关。

六、2021年12月10日、2022年6月10日,该机构行政执法人员在检查当事人房屋时出示了两份《现场检查(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事实建造住宅。

7、2022年2月28日,泉州一美工程勘察有限公司进行现场勘察,出具《现状土地利用勘察技术报告》,证明装修房屋底层面积为139.32平方米,建筑物垂直投影面积为169.20平方米,宗地面积为221.66平方米。

针对本案事实,执法人员收集的上述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事实相关。 上述证据构成完整的证据链,调查取证程序合法。 当事人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予以确认。

2022年7月22日,本机构直接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预告》(权农(斋)公告[2021]1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告知当事人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有权依法陈述、申辩,并有权申请复核。依法在五个工作日内举行听证会。 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本机关陈述、申辩或者向本机关申请听证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申请听证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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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机构认为:

当事人非法占用土地修建住宅农村建设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家庭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和第四款“农村村民宅基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的,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理。” 第七十八条 农村村民未经批准采取措施或者欺骗性取得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行政部门责令退还违法占用的土地。占用土地,并限期拆除违法占用土地上的新建房屋。 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超额占用土地的,按非法占用土地处罚。”以及《人民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华民国”,参照《泉州市农业综合执法自由裁量标准》第353项的一般规定,经8月9日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本机关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决定:

1、责令当事人返还违法占地105.62平方米(违法占地详情参见《现状土地利用调查技术报告》)。

2、责令当事人限期拆除违法占地上新建房屋面积65.69平方米,拆除自建围栏(违法占地新建房屋详情,参见《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技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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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的实施方式和期限: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拆除违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围墙,返还土地。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限期拆除违法占用土地上新建建筑物、围墙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15日内向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退回占用土地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向泉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农村建设房农村牌坊厂家,也可以向鲤城区人民政府提起行政诉讼。六个月内向泉州市法院提起诉讼。 。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我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泉州市农业农村局

2022 年 8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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